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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5亿元 盛运环保签署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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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2/28 1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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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12月2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昌吉市人民政府与盛运环保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签订了《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协议,项目在昌吉市选址(具体地址以相关批复为准),新建一座规模一期为1000吨/日,二期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15MW汽轮发电机组(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仅限于在昌吉市行政辖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5亿元。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BOT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按照BOT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投资的全部资产所有权无偿移交甲方。具体情况如下: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昌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近日签订了《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协议。

4、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同时协议履行还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5、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新疆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为推动项目的落实,加快当地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按照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昌吉市人民政府与新疆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双方于近日签订了《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昌吉市人民政府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新疆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合作中心 C3 地块新疆三宝集团中国名优机电展示中心项目(一期)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其中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60%,为控股子公司;新疆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0%。

经营范围:新能源、新环保、新型工程机械项目投资;咨询及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咨询、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技术服务;垃圾发电及生物质能源开发建设运营、城市综合管廊项目开发、环卫一体化建设;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并开展边境小额贸易。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甲方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方及上市公司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昌吉市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本项目在昌吉市选址(具体地址以相关批复为准),新建一座规模一期为1000吨/日,二期 5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套 15MW 汽轮发电机组(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项目处理范围仅限于在昌吉市行政辖区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 5亿元。

1、按照协议规定,甲方将本项目的经营权经合法程序以 BOT 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按照 BOT形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投资的全部资产所有权无偿移交甲方。

2、本项目用地位于昌吉市农业园区 500干渠附近(以相关批复为准),占地

面积约为 96 亩,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项目用地若有涉及征地、拆迁与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补偿。

3、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如下独占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维护本项目。焚烧处理服务范围仅限于在昌吉市行政辖区;昌吉市的生活垃圾由甲方指定单位收集;项目建设应达到协议约定的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达标;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了环保和排放标准,乙方有义务进行升级改造。

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土地。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收取相应的收益: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且电力可上网,上网电量由电力公司收购并支付电费,获取售电收入等。

(2)特许经营的延长项目特许经营期 30 年(特许经营年限以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协议确定的开工日期作为特许经营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自垃圾焚烧发电厂投入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特许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如果甲方继续授予特许经营权,乙方享有优先授予特许经营权。

4、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工作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依照有关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的要求负责所有项目施工建设。

5、项目运营及维护

乙方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营。

6、项目收益项目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及乙方利用垃圾焚烧余热所产生的电能并入电网售电的收入。

7、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

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前,甲方应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项目厂区外电力接入系统的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运行维护,负责并协调提供一条独立于主回路且满足一条生产线用电符合的备用保安电源,并促成电力公司与乙方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甲方负责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工作。甲方负责垃圾的足量供应等。

(2)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应遵守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乙

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并应以保持场地和周围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式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同时应保护场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在建设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调试期满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环保标准进行验收。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垃圾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乙方在投资建设与运营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养护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且在特许期限届满后能继续正常运转等。

四、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充分利用新疆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及西北地区的资源优势,通过公司与新疆三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在新疆地区开发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对于公司在新疆及西北地区的市场开拓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在固废处理业务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在固废领域积累更多的经验,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未来随着项目的成功建设、运营,将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实力,将为公司在固废领域开拓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该合作事宜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并进行及时的披露。

六、备查文件

1、《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2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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