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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发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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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0/20 8: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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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0月13日发布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方案,根据方案委员会有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交易中心及第三方机构4个类别委员组成,委员会初期由22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204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1号)有关要求,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反映电力市场各方意愿,现就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如下方案。

一、职能定位与主要职责

(一)定位。

委员会是由宁夏电力市场主体及第三方机构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共同研究、协商并表决形成一致意见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公开、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委员会负责培育电力市场,维护电力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交易机构合法、合规运营,形成政府领导和监管、市场管理委员会议事协商和参与监管、交易机构实施、政府审定纠偏的工作衔接和闭环管理机制,共同促进宁夏电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1.研究讨论宁夏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章程、交易实施细则和运营规则。

2.研究提出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建议。

3.研究提出电力市场建设建议,参与研究讨论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并提出修订意见。

4.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研究讨论涉及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事项,听取市场主体诉求,提出合理意见建议,防范恶性竞争,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电力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相关事项。

5.掌握交易中心的交易情况,对电力市场运营、交易规则执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反映,并向交易中心反馈情况。

6.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授权履行其他职责。

二、组织机构

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交易中心及第三方机构等4个类别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常务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下设秘书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

(一)委员会委员。

1.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较强,为人正派公道。

(2)从事电力行业或电力相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与电力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背景。

(3)属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最近5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委员产生。

委员会初期由22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其中:

(1)电网企业类别委员5名。目前,电网企业特指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由其推荐代表(包括1名调度机构人员)。

(2)发电企业类别委员5名。由区内在役火电装机规模排序前10位的企业(集团),共同推荐3名火电企业代表;由区内在役新能源装机规模排序前10位的企业(集团),共同推荐2名新能源发电企业代表,其中至少1名代表为无火电业务企业。

(3)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类别委员7名。由年购宁夏电网电量排序前10位的企业(集团),共同推荐5名电力用户代表;首任售电企业代表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2名,今后视售电侧改革进展情况由纳入自治区售电企业目录的各家企业共同推荐代表。

(4)交易中心及第三方机构类别委员5名。其中1名为电力交易机构代表;2名为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主管部门推荐的第三方机构代表,首任代表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宁夏能源规划研究中心)和宁夏能源协会分别选派1名;2名为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主管部门推荐的独立专家(区内、区外各1名)。

各类别委员原则上应避免覆盖范围交叉重叠。委员会正式运行后,可根据宁夏电力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代表数量和构成,今后可考虑单独增设售电企业、第三方机构类别。

(二)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

设主任1名,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首任主任暂由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推荐代表担任,以后由委员会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须为委员会正式委员。

设副主任3名(含常务副主任1名),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等3个类别分别推举1名委员担任。3名副主任按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顺序依次轮值担任常务副主任,任期半年。

设秘书长1名,由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固定担任,主要负责委员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委员会秘书处。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委员会委员和注册的市场主体,收集各方意见和会议议题,组织委员会会议、专业工作会议,承担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工作。交易中心指派2名—3名人员专职承担秘书处工作。

三、工作机制

委员会组建和试运行期间,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召集会议。正常运行后,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一)议事制度。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也可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1/2以上类别或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召开。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或决议,报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授权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二)议题的产生。委员会议题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1.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认为必要的。

2.委员会5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的。

3.交易中心根据运营需要提出建议的。

4.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提议的。

5.其他市场主体可通过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经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认为必要的。

(三)表决机制。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机制。其中电网企业类别1票、发电企业类别1票、电力用户(含售电企业)类别1票,共计3票。交易中心及第三方机构类别不参与投票。审议事项经至少2个及以上类别同意后通过,某一类别同意票须经本类别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为不同意票。

(四)政府监管。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委员会有关会议。委员会审议结果报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授权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可行使否决权。最终审议结果抄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并及时向市场主体公布。

(五)其他。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在派出单位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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